招生就业

招生就业
您的位置: 首页 >招生就业>就业>详细内容

就业

青岛幼儿师范学校见实习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2/09/01 点击数: A- A+

青岛幼儿师范学校见实习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 学生见实习,旨在遵循职业教育规律,有效提升学生职业素养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顺利就业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习教学环节的组织和管理,更好地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,结合我校管理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    

第二条   见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,安排不同年级学生实习,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,是学徒形成综合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,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。    

第二章   机构

第三条   学校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,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。    

实习领导小组:    

   长:校长    

副组长:分管实习工作的副校长    

   员:教务处主任、学生处主任    

实习工作小组:    

   长:分管实习就业指导工作的副校长    

副组长:教务处主任、学生处主任     

   员:实习校内辅导员校外幼儿园指导教师   

第四条   实习工作小组主要职责:    

(一)协调学校与幼儿园的合作关系;    

(二)负责实习项目的计划制订、协议管理、实施及统计、总结等工作;    

  (三)负责对实习工作的考核、评价,检查履约实施情况;    

  (四)负责见实习中的其它事项。   

 

   

第三章   学生管理规定

第五条    管理要求    

(一)实习期间,学生必须遵纪守法,严格遵守幼儿园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维护学校、实习单位声誉,服从幼儿园和学校的安排和管理;要尊重幼儿园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,虚心学习;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,时刻注意安全。    

(二)实习学生应按照实习计划、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,巩固已学理论知识,培养劳动观念,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,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,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    

(三)学生在实习期间,对实习单位或学校提供的资料、工具、用品等要妥善保管,不得遗失。对在实习期间所获知的实习单位的商业机密、内部信息负有保密责任,不得对第三方泄露。    

(四)学生在实习过程中,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,不得旷工;不得任意离岗,不得嬉闹,不得抽烟,酗酒,违反者视情节按校规、厂规处理。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,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;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,应接受指导教师、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学校将暂停或取消其实习资格。   

(五)学生在实习期间,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机电仪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事故者,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和承担经济赔偿。因实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伤亡事故,由实习学生本人负全责,包括承担因此发生的医疗等各种费用。    

(六)实习的学生定期须按要求返校,以便学校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,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,学生不可缺席。如有推荐、面试、毕业教育等活动,须听从学校安排。     

第六条   考勤   纪律    

(一)学生在实习期间,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纪律。病假须有医院证明,如无病假证明,作旷工处理。    

(二)事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经同意后方准请事假。事后补假须有确凿理由,否则作旷课处理。    

(三)事假在一天以内者,由校内导师老师批准;三天以内者,由学校教务处批准;三天以上者由教务分管领导批准;补假批准权限与请假手续同。    

(四)公假须有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,经实习幼儿园分管领导及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始有效。    

第七条   考核评价    

(一)实习作为一门重要的实践性课程需单独考核,单独计成绩。    

(二)实习成绩采用等第制,按优、良、及格、不及格四等级评定。    

(三)实习成绩的评定,由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职业道德、业务水平,实习态度和实习表现,综合实习单位,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和班主任等三方面的意见进行评定。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规定学分。    

(四) 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:    

1、 未实习累计时间超过三分之一以上;    

2、 未经批准,擅自决定、改变实习方式或实习单位的。    

3、因违反工作纪律等被实习单位退回,中止实习。       

(五)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不予毕业。    

  第八条   学生安全要求    

(一)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应该是相关部门及人员首要关注的问题,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、措施上严密防范,要尽最大可能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。    

(二)上岗前学生要接受实习单位安排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,严禁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上岗。     

(三)学生上下班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。    

  第九条   紧急情况预案    

(一)学生实习中出现人身事故,幼儿园有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,并通知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领导,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(放弃休假)赶赴事故现场,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。    

(二)学生无故不到实习单位,幼儿园应尽早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,查清情况,酌情作出相应处理,原则上 12小时内应查清情况,若 24 小时情况不明应向学校领导汇报处理。    

(三)学生实习期间突发疾病,幼儿园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学生就近送正规医院治疗,并通知实习指导教师,实习指导教师酌情将情况反映到学校。学生实习期间如发生集体发病、中毒等突发事件,在送医院抢救的同时,要立即通知学校领导处理。    

(四)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,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,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,幼儿园有关负责人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,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作出处理,并将情况反馈回学校。    

(五)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,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,不提倡学生在事件中扮演消防员角色。并迅速通知学校相关领导和人员。    

(六)出现突发事件,学校要立即查明情况,并授权专人赶赴事故现场。事故发生后,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发生地,抢救学生,做好调查取证和协调工作。成立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,具体负责安全事故的决策和处理工作。及时上报安全事故,事故发生后在稳定事态的同时,要及时向上一级上报安全事件,并通知学生家长。与幼儿园协商处理善后事宜,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。    

(七)当突发事件发生后,各方须无条件迅速配合,把保护学生作为第一人物,不容许推诿、拖拉、扯皮,并要求第一时间到位。    


打印正文 关闭本页
分享到:
手机版
×

用户登录